一、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的情形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的,為全部責任。
(一)當事人駕駛車輛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紅燈繼續(xù)通行的;
(二)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或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三)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nèi),刮撞同向行駛非機動車的;
(四)當事人駕駛車輛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圍內(nèi)刮撞行人的;
(五)當事人駕駛車輛刮撞依法在人行橫道內(nèi)通行的行人的;
(六)當事人駕駛車輛未避讓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七)當事人所駕駛車輛的裝載物發(fā)生遺灑、飄散,導致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八)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倒車時,與車后其它車輛、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九)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與順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十)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超越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車輛單方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二、交通違法行為如何處罰
對違法行為人按照一般程序給予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制發(f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一)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處罰、依據(jù)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四)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由違法行為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注明;
(五)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注明。制發(f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交通警察應當在24小時內(nèi)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一式二聯(lián))存檔聯(lián)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