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的條件
和公安交管部門打交道,很多情況下可以采取口頭形式表達訴求,在法律沒有特殊要求的情況下,包括口頭、信函、郵件、傳真等在內的形式應當是可以的。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復核,涉及證據、理由、法律適用上的許多問題,為了便于上級公安交管部門準確“把脈”,需要采取書面形式遞交申請。
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梢?,啟動復核程序,有五個限制性條件:
1、時間條件。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超期不會處理;
2、形式要求。遞交書面復核申請,不能采用口頭或其他形式;
3、遞交部門。做出事故認定交管部門的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
4、內容要求。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5、次數限制。只能復核一次,不能復核一次后認為不公正而再次申請復核。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不予受理的情形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fā)生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