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
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二)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分析當事人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客觀事實,對其進行教育;
(四)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劃分各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計算,當事人對實際價值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委托具有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財產損失評估;
(六)確定賠償方式。
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
二、交通事故調解時注意什么問題
(一)調解的開始期限的確定
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二)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處理辦法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三)調解未達成協議當事人怎么辦?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