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二、哪些人可以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
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而申請重新認定的人為申請人,一般由下列職員提出:
(一)事故當事人。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申請人必需是交通事故當事人。由于交通事故責任是給交通事故當事人定的,一般不是交通事故確當事人不能成為責任重新認定的申請人。
(二)當事人的法定代辦代理人。根據法律劃定獲得代辦代理權的人。
1、事故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辦代理人對事故責任不服的,可以代辦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確當事人提起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但申請人還是當事人,法定代辦代理人是以代辦代理身份泛起。
2、事故當事人喪失了行為能力,其近支屬可以當事人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事故責任。
3、當事人死亡的,其申請人資格轉移由其近支屬享有,其近支屬可以自己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這是申請人資格的繼續(xù),其地位等同于當事人,而不是代為申請。
(三)委托代辦代理人。當事人或法定代辦代理人授權而發(fā)生的代辦代理是委托代辦代理。委托代辦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申請事故責任重新認定,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責任重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