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方申請傷殘鑒定有效嗎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如果被告未提出證據(jù)反駁鑒定結論,以證明該鑒定結論存在不可采信的情形,對其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可不予準許。
因此,單方申請傷殘鑒定是否有效以證據(jù)為前提標準。
二、如何進行交通事故傷殘等級鑒定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對精神病的醫(yī)學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yī)院進行。
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如果當事人不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的,建議受害人在訴訟階段向人民法院提交傷殘等級鑒定的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