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傷殘鑒定的時間
傷殘評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一)、申請期限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評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即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由受傷的當事人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才可以進行評定,如受傷的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則視為一般受傷。
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后的15日內申請傷殘鑒定。如果傷者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
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請是無效申請,即醫(yī)療終結后15日以后的申請為無效申請,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不再受理。
(二)、公安機關作出傷殘評定的期限
申請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并制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一是醫(yī)院證明,二是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論,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
(三)、重新評定期限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里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并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guī)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二、交通事故處理傷殘鑒定的費用
傷殘鑒定費是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和活動受限狀況進行綜合評定后,出具鑒定結論、收取的鑒定費用。
傷殘鑒定費用一般包括會診費和鑒定費。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鑒定費,但是,在審判實踐中,傷殘鑒定費最終由敗訴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