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調解程序如何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五條,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執(zhí)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二、交通事故調解應注意的問題
對于當事人來說,選擇調解方式解決交通事故賠償問題的目的就是想以較小的時間和金錢成本來換取較大的收益。但是,法律對交通事故各項損害賠償項目都明確規(guī)定的標準,且大部分情況下車輛也有保險。因此,在協(xié)商、調解過程中,當事人不能因為是自愿協(xié)商就做出無原則的讓步和妥協(xié)。在進行調解時,當事人應當注意事項:
1、 全面了解對方賠償能力、車輛保險情況,比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商業(yè)險保額。掌握上述信息是調解的前提條件。如果對方有足夠的賠償能力或交強險、商業(yè)險齊全,在調解時就沒必要過多做出讓步,相關的賠償是保障的。
2、 作為事故賠償義務人,一般是車主,在調解時對各項賠償要考慮全面。第一,嚴格按照保險理賠的賠償標準簽訂協(xié)議,否則在保險理賠時會有麻煩;第二對賠償項目不要有漏項,否則即便是簽訂一次性解決賠償的調解協(xié)議,對方仍可就遺漏的賠償項目索賠。事實上,作為車主讓對方直接訴訟可能更為簡捷省事。另外,對于事故責任最好實事求是,不要出于自己有保險過多的承擔事故責任,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作為事故賠償權利人,一是要保留和搜集交通事故相關憑據;二要全面掌握自身損害的情況,必要時進行傷殘鑒定;三是精確計算各項賠償項目的金額;四是調解時盡可能從快解決并一次性取得全部賠款,否則就失去調解的意義。若對方過分拖延沒有誠意調解,應盡快選擇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