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部門的調解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2條規(guī)定,損害賠償調解的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致殘的從定殘之日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從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開始計算,規(guī)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以停止業(yè)務活動的下班時間為截止時間。
調解中,當事方更換調解參加人,連續(xù)計算調解次數(shù)和時間。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為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調解時限中斷。
當事人在調解期限不參加調解,又不報告公安機關或者未經(jīng)公安機關同意延期調解的,調解期滿后即終結調解。
二、交警部門的調解結果
經(jīng)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jīng)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制作調解書時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 事故簡要案情和損失情況;
(二) 責任認定;
(三) 損害賠償?shù)捻椖亢蛿?shù)額;
(四)賠償費給付方式和結案日期。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不予轉接賠償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