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責任有幾類?
我國現行的交通事故責任共分五類,即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是由公安機關按照事故現場勘驗和調查的事實,依據交通法規(guī)而作出的鑒定。它是以責論處、處罰得當、賠償合理的基礎,將直接關系到當事人要承擔刑事、民事和行政責任問題。因此,必須充分運用各種證據材料和計算數據進行全面、合理的分析和認定。
1、全部責任和無責任。完全由當事人中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者負全部責任,而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另一方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主要因一方違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違章行為造成的事故,主要違章者要負主要責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負次要責任。
3、同等責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情節(jié)相當,各方負同等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guī)則有哪些?
1、無違章行為——不應定責任;
比如,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將人行橫道內正常行走的行走的行人撞傷,駕駛員有違反讓行規(guī)定的行為,行人無違章行為,應當認定是駕駛員的責任,行人不能定責任。
2、有違章行為但與事故無因果關系——不應定責任;
比如兩汽車發(fā)生追尾事故。經檢驗兩車均制動不靈,違反車輛管理規(guī)定,但由于前車駕駛員違章行為與事故的發(fā)生無因果關系,因此,只能認定后車駕駛員責任,而前車駕駛員只能進行違章處罰,不能認定責任。
3、有違章行為與事故有因果關系——應當定責;
比如一輛自行車人突然駛入機動車道,被一超速行駛的汽車撞死,經確認騎自行車人違反各行其道原則的有關規(guī)定,是引發(fā)事故的原因;而汽車超速行駛,停車不及,違反了限速規(guī)定,也是促使事故形成和加重事故后果的原因之一,因此,騎自行車人和駕駛員均應負交通事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