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當事人無需舉證的情況
(1)根據法律規(guī)定無須證明的事項:
(a)眾所周知的事項,比如天下雨路面肯定會很滑,這是眾所周知的事項,自然不用我們證明路面為什么會很滑;
(b) 自然規(guī)律及定理,如上例中,為什么會下雨,就是屬于自然規(guī)律,不屬于舉證范疇;
(c)根據法律規(guī)定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比如道路交通事故中,車輛發(fā)生劇烈碰撞后,一般會發(fā)生損害,而不用去做車輛經過劇烈碰撞是否會發(fā)生損害這樣的假設,然后去證明;
(d)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所確認的事實;
(e)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f)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上述(d)(e)(f)的文書被法律賦予了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而不用另外證明其合法性。
(2)自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這種情形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時候,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說明沒有異義,或者是一方當事人對事實作了事先的描述,而另一方當事人對該事實加以復述的時候,在另一方當事人不用再對該事實進行證明。
二.交通事故訴訟前收集哪些證據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治療的病歷及相關醫(yī)藥費單據。
(3)交通費單據。
(4)護理費單句。
(5)營養(yǎng)費單據。
(6)住宿費的發(fā)票。
(7)物損和車損評估報告及評估費的收費依據。
(8)殘疾輔助器具費的單據。
(9)傷殘鑒定報告及鑒定費的收費依據。
(10)喪葬費的單據。
(11)誤工費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