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鑒定的時限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xiàn)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對現(xiàn)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jīng)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jīng)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二、交通事故死者處理的時限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由急救、醫(yī)療機構或者法醫(yī)出具死亡證明。尸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尸條件的醫(yī)療機構。檢驗尸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解剖尸體需征得其親屬的同意。檢驗完成后,應當書面通知死者親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
對未知名尸體,由法醫(y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采集其他相關信息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尸體信息登記表》,報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有關部門。
核查出未知名尸體身份的,通知其親屬或者單位認領并處理交通事故。經(jīng)核查無法確認身份的,應當在地(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尸啟事。登報后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