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認定書何時作出
1、發(fā)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xiàn)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xiàn)場后,經協(xié)商未達成協(xié)議的;
2、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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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交通事故按簡易程序處理
交通事故認定書中需載明與交通事故相關的一些重要信息,具體來說,包括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的基本情況,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事故的證據(jù)及成因分析,當事人的過錯及責任(或者引發(fā)事故的意外原因)。這些內容是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檢驗等程序來查清確定的。最后,還要在上面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在將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時,還應告知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限,以及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