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鐵路道口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鐵路道口的交通事故,是指在通過鐵路道口時,各種車輛之間,車輛與行人之間發(fā)生的并且沒有在鐵路軌道上運行的車輛參與的相互沖突損害事故。一般情況下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管轄和處理,而那些當事方中有一方是在鐵路軌道上運行的機車、列車、軌道車的鐵路行車事故,則由鐵路部門管轄和處理。
對于鐵路道口交通事故現(xiàn)場的調查處理,以不影響鐵路的正常運行為原則。
在道口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或道口看守人應明確標出當事各方的相對位置和必要痕跡、物體位置,然后將當事的車輛、物體挪移出鐵路運行的限界以外(至少距最外側的鐵路軌道3米),并設法通知鐵路兩端車站,使通過列車在此減速慢行。
二.非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fā)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后,參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屬于非道路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審理過程中,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問題,可以征求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意見,以利于案件的處理。處理非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
《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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