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傷殘鑒定的機構
傷殘鑒定機構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當事人可自行選擇傷殘鑒定機構。
二、傷殘鑒定的方式
傷殘鑒定有兩種方式,自行委托鑒定和申請法院委托鑒定。在訴訟中,這兩種方式的法律效力不同:對于自行委托鑒定,對方當事人很可能對鑒定結果不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28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實踐中,對“有證據足以反駁”把握的非常松,只要一方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絕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會同意重新鑒定。而對于法院委托鑒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27條的規(guī)定,對于申請法院委托鑒定的結果,要求重新鑒定的條件苛刻很多。但是,自行委托鑒定,可以在起訴時盡早確定起訴金額;而申請法院委托鑒定,需要等鑒定結果出來后追加賠償金額。兩種方式各有利弊,當事人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鑒定費用的支出情況,慎重選擇鑒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