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調解后怎樣賠償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2、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4、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執(zhí)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5、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二、交通事故調解后能否再起訴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因此,交通事故達成調解書后,事故雙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賠償,不是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靠雙方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包括: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而其中的調解書是指由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調解書,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門的調解書。鑒于上述規(guī)定,若對方反悔起訴至人民法院,當事人可以將交通事故調解書作為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