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步驟
1、在調(diào)查階段,必要時可召集當事人舉行聽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jù)后,嚴格按照規(guī)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席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jù)。
4、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二、不服責任認定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書后15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具體受理部門為該支隊法制科),上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nèi)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消的決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決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nèi)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