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j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為。那么,在交通事故的認定中應遵循哪些原則呢?下面就為您詳細介紹交通事故認定的原則。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公 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系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系原則
根據(jù)《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于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1、 因果關系原則
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為并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為很嚴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為與該事故的發(fā)生沒有因果關系,也沒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交通事故認定是技術認定,在確定行為與事故因果關系時,只需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事實上屬于事故的原因即可。
2、直接原因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是實實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損害后果發(fā)生的因素, 它就構成事實上原因, 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作為技術認定,應載明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只是證據(jù)之一,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從技術的角度出發(fā),認定直接行為人的責任,而不須考慮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人的事故責任。
(三)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xiàn)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F(xiàn)代化交通設施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guī)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行人、不同類型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都有各自規(guī)定的通行路線。
(四)安全原則
1、合理避讓原則。
交通事故的形態(tài)千變?nèi)f化,事故原因多種多樣,交通參與者在享受通行權利的同時,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權,必須做到合理避讓,主動承擔維護安全的義務。
2、合理操作原則。
交通參與者在參與交通運行時,為了保證交通安全,應主動杜絕一些法律法規(guī)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險隱患的行為。如果實施了上述行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應負事故責任。
(五)結(jié)果責任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雖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應負事故責任,即結(jié)果責任原則。確定該原則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
第一、技術認定的客觀性。
第二、增強交通參與者維護交通安全的意識。
確定當事人的過錯時,還應注意以下兩點:
(1)應強調(diào)駕駛?cè)藛T職業(yè)上的注意義務,避免 對行人、非駕駛方的苛刻要求,留給其精神和身體以適度的自由空間。判斷駕駛?cè)藛T責任時,不應僅看其是否違章(不違章不意味著已盡注意義務),還應看其是否遵守一般安全義務,因為任何發(fā)達的交通規(guī)則都不能完全概括現(xiàn)實交通的復雜狀況;
(2)如果雙方均未報案,一般應認定駕駛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使其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