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屬于交通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交通事故”的定義是,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fā)生的事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
也就是說,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車輛有關的造成損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當事人主觀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殺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屬于交通事故,應當屬于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二、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有哪些種類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8條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1、全部責任。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擔事故的責任。
2、同等責任。 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相當?shù)?,雙方負同等責任。
3、主次責任。 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4、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事故的,根據(jù)各自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5、推定責任
(1)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 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的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 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