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的分類
交通事故通常劃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類。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chǎn)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到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chǎn)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chǎn)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chǎn)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保險公司賠付不及時須賠償損失嗎
新《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guī)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p>
《保險法》的上述規(guī)定是關于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期限的規(guī)定。針對消費者反映集中的“投保容易理賠難”現(xiàn)象,《保險法》將保險行業(yè)“30天內作出核定”的服務承諾明確寫入法律條文。
保險人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的過程是一個理賠的過程,從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角度來看則是一個索賠的過程,保險索賠是指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在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向保險人提出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索賠權人一般是被保險人、受益人及其繼承人。索賠人在行使保險金請求權時應履行如下義務:第一,及時通知的義務;第二,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的義務;第三,在索賠時效期間內提出索賠。
索賠人履行了自身義務,保險人未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賠付保險金,依據(jù)《保險法》上述規(guī)定,就需要向索賠人賠償相應的損失,本律師認為,保險人至少要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賠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