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有期限嗎
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4條、第95條的規(guī)定解答如下:
第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關于事故損害賠償?shù)恼{解權是以事故各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一致書面申請存在的。也就是說有一方不同意調解,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權即喪失。
第二,調解申請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提出。
第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不少當事人特別是受害人寄希望于交通事故承辦民警的賠償調解。的確,調解是交通事故當事人自愿處分自己權益的合法行為,公平的調解也是最廉價的法律糾紛解決方式。在2的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為主,非經(jīng)兩次調解并出具《交通事故調解終結書》事故當事人不能到法院起訴。所以就損害賠償問題而言,交通警察一邊認定責任,一邊主持調解;既當警察又當法官。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損害賠償強制調解權被收回,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之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賠償調解必須是事故當事人自愿并書面申請,如果一方不同意則不能調解。并且調解必須是在責任認定做出后雙方無異議的前提下才能開始。否則如果發(fā)生如下這些情況則調解終止:一是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是當事人在調解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三是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告知事故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法律: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臓幾h,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jīng)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第九十六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臓幾h,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二、車輛保險的險種
根據(jù)保障的責任范圍,車輛保險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基本險是指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它們各自還有附加險: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自燃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是車身損失險的附加險,必須先投保車輛損失險后才能投保這幾個附加險;車上責任險、無過錯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是第三者責任險的附加險,必須先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后才能投保這幾個附加險;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必須先同時投保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主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自燃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車上責任險、無過錯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不計免賠特約險。
當然在這個列表中是比較常見的車險險種,車險改革后,各家公司自主設定車險條款費率,不同公司、不同地區(qū)的車險產(chǎn)品都不盡相同。如果您要投保車險還是要根據(jù)實際情況來選擇保險公司和車險產(chǎn)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