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敗訴是否承擔訴訟費
《交強險條款》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四)因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由此引起很大爭議。筆者對此持否定態(tài)度,認為保險公司敗訴后應當承擔訴訟費。其一,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如前所述,保險公司處于被告的地位,若敗訴,依照上述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承擔訴訟費用。其二,《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該條雖然允許合同當事人約定訴訟費用由誰承擔,并以此約定優(yōu)先,但是,在訴訟費用承擔的問題上,《保險法》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作為特別法要優(yōu)先適用。其三,《交強險條款》屬于保險合同格式條款,因其違反了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當屬無效。而且,《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縱觀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未見“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其四,保險公司因敗訴而承擔訴訟費用,符合一般訴訟規(guī)則和“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的大眾認知規(guī)律。
二、什么是訴訟時效
所謂時效,就是指法律確認某種事實狀態(tài)持續(xù)存在一定期間便產(chǎn)生一定法律效果。時效法律制度分為兩種,一為取得時效,也稱占有時效;二是訴訟時效。我國法律中沒有取得時效的規(guī)定。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于一定期間內(nèi)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就喪失該請求權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說,權利人雖然享有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但權利人應當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內(nèi)行使,否則權利人就喪失了該請求權。
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實體上的請求權,也就是勝訴權,但程序上的請求權并未喪失,還有權行使。也就是說,即使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該受理,但如果義務人以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進行答辯,并拒絕履行義務,法院會判決權利人敗訴。
設立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防止權利上的“睡眠者”,避免因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時間過長,情勢發(fā)生較大變化,法院難于審理;也防止因時日過于久遠,義務人舉證困難,,從而產(chǎn)生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