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如何分類
交通事故通常劃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類。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到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案件由誰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地法院有: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和被告住所地。
“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p>
《民訴意見》“第二十五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