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車輛扣留時間有多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所扣留的車輛,應當在勘查現(xiàn)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二、檢驗鑒定存在異議怎么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