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處理的步驟
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xiàn)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xiàn)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xiàn)場,收集證據(jù)。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賠償標準,根據(jù)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xié)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fā)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fā)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處理的復議規(guī)定
1.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罰不服,可在接到處罰裁決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30日內,應做出復議決定。
2.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在接到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重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