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保險公司以三者責任險家庭成員免責條款拒賠
2014年,陳某倒車時,撞上路邊陳某弟致10級傷殘,交警認定陳某全責。保險公司以三者責任險家庭成員免責條款拒賠。
法院判決:對第三者責任險家庭成員免責條款,應予明確說明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案涉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條款中雖有關于保險公司免責的約定,但從該條款來看,作為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且屬于免除自己責任的部分,保險公司應就該免責條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并進行告知和說明。保險公司并未就此提供證據(jù),且從保險單來看,其所提示告知內容并不明確,該條款與保險單相互獨立,二者并非一個完整的整體,無法確認保險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時提示說明的內容。同時從保險合同總則所載明本保險合同中第三者的除外人員中,并無家庭成員,顯然擴大了保險公司免責范圍。判決保險公司分別在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陳某弟10萬余元、1萬余元。
律師說法:保險公司以免責條款拒賠,如何界定家庭成員
機動車保險合同約定將被保險人家庭成員排除在第三者范圍之外的,家庭成員的界定應以受害人與被保險人是否存在共同經(jīng)濟生活關系為基礎,而不應簡單地以血緣關系或戶籍關系為判定標準,同時保險人對該免責條款應盡到明確說明義務。案涉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條款中雖有關于保險公司免責的約定,但從該條款來看,作為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且屬于免除自己責任的部分,保險公司應就該免責條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并進行告知和說明。保險公司并未就此提供證據(jù),且從保險單來看,其所提示告知內容并不明確,該條款與保險單相互獨立,二者并非一個完整的整體,無法確認保險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時提示說明的內容。同時從保險合同總則所載明本保險合同中第三者的除外人員中,并無家庭成員,顯然擴大了保險公司免責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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