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車主丟失車牌不申報發(fā)生事故
2007年11月9日,一輛車牌號為冀G40109的黑色小轎車與原告郭某駕駛的摩托車在張家口市橋西區(qū)西壩崗路新華街入口發(fā)生碰撞,致原告受傷,肇事后小轎車逃逸。交警支隊認定小轎車方應付事故全部責任。張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查明,冀G40109車牌號實為紅色金燕CZ212消防指揮車所有,車輛所有人為河北燕興機械有限公司,但該車已在庫房中停駛數(shù)年,所有人稱該車號牌不知何時丟失。
法院判決:發(fā)生事故需擔責
法院審理后認為,車號牌是證明車輛身份的標志之一,按有關交通法規(guī),車號牌必須與公安部門登記的機動車配置。被告河北燕興機械有限公司作為車號牌所有人負有對車號牌的管理義務,丟失后亦應及時申報。因其管理不善,致車號牌為肇事車輛所用并上路行駛,肇事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故賠償責任應先由車輛號牌所有人承擔。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車號牌的所有權人賠償原告郭某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9萬余元。
律師說法:丟失車牌不申報,發(fā)生事故是否需擔責
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車號牌是證明車輛身份的標志之一,車號牌必須與公安部門登記的機動車配置。在本案中,被告河北燕興機械有限公司作為車號牌所有人負有對車號牌的管理義務,丟失后亦應及時申報。因其管理不善,致車號牌為肇事車輛所用并上路行駛,肇事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交警支隊認定小轎車方應付事故全部責任,故賠償責任應先由車輛號牌所有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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