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車主未買交強險發(fā)生事故
2007年4月25日19時30分許,被告葉某駕駛顧某的無號牌“五羊WY125”二輪摩托車與原告黃某所騎自行車發(fā)生相撞,致原告受傷。常熟市公安局出具責任認定書認為,葉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黃某不負事故責任。經司法鑒定,原告黃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三踝骨折,左腓骨骨折,其損傷已構成十級傷殘。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顧某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幣10000元。后原告將肇事人葉某及“五羊WY125”二輪摩托車車主顧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判決:車主未買交強險出了事故要擔責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顧某稱葉某未經其同意擅自駕駛摩托車,因此不同意承擔車主責任。經審理查明,車主顧某未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摩托車登記手續(xù),也未按照規(guī)定向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具有保險過錯。2008年5月27日,判決被告車主顧某承擔本應由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的賠償責任,超過部分由被告葉某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車主未買交強,出了事故是否要擔責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車主顧某未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摩托車登記手續(xù),也未按照規(guī)定向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具有保險過錯。根據公安局出具責任認定書認為,葉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黃某不負事故責任。經司法鑒定,原告黃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三踝骨折,左腓骨骨折,其損傷已構成十級傷殘。在本案中,車主顧某具有保險過錯,應承擔本應由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的賠償責任,超過部分由被告葉某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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