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善意搭乘事故無責
2011年,陳某搭載李某等4人途中肇事,交警認定陳某無責。陳某請求保險公司賠付車上人員險2萬余元時,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中約定免責條款“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為由拒賠。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不需要賠付車上人員險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免責條款“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就該條款曾履行過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wù),故該條款未生效。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前提是保險事故成就。車上人員險是一種責任保險,該種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因交通意外而可能對車上人員所負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案陳某搭載李某等人行為法理上屬好意施惠行為。由于陳某對涉案事故發(fā)生并無過錯,亦不負事故責任,作為好意施惠者的陳某對李某等人依法不應(yīng)承擔賠償責任。據(jù)此表明,陳某所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并不成就,故保險公司無需對陳某好意施惠行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判決駁回陳某訴請。
律師說法:善意搭乘事故無責,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付車上人員險
因善意搭乘肇事,被搭乘者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對搭乘者負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人亦無須承擔車上人員險賠付責任。上人員險是一種責任保險,該種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因交通意外而可能對車上人員所負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在本案中,陳某搭載李某等人行為法理上屬好意施惠行為。由于陳某對涉案事故發(fā)生并無過錯,亦不負事故責任,作為好意施惠者的陳某對李某等人依法不應(yīng)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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