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借車給沒駕照的朋友開
2012年4月4日,劉某將其二輪摩托車(無證、未投保險)借給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沒有駕照。在西雙湖北提,王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與孫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導致孫某受傷。因事故原因無法查清,交警隊沒有進行責任認定。孫某傷好后將車主劉某、借車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賠6萬多元。
法院判決:借車給沒駕照的朋友開,發(fā)生事故后車主也要賠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機動車輛之間因事故無法認定責任,雙方各承擔50%。考慮到被告劉某作為車主將車輛借給無駕照的孫某具有一定的過錯,酌情其承擔15%的責任,王某承擔50%,孫某自己承擔35%。因劉某的車輛未投交強險,醫(yī)療費等損失由被告王某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49534元,交強險之外的20156元,劉某、王某、孫某按照上述責任比例承擔。
律師說法:借車給沒駕照的朋友開,發(fā)生事故后誰賠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在借用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主要包括機動車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用人不具備駕駛資格、酒后駕車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駕車的事由,或者機動車本身存在安全隱患等情形。在本案中,考慮到被告劉某作為車主將車輛借給無駕照的孫某具有一定的過錯,酌情其承擔15%的責任,王某承擔50%,孫某自己承擔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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