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無證駕駛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撞死對方
2008年9月的某天清晨,趙某持自己已經(jīng)失效的駕駛證駕,駕駛沒有經(jīng)過檢驗的拖拉機清運垃圾行駛到岔口時,遇到李某,李某也是無證駕駛并且無車牌照的摩托車拐彎,結果兩車相撞,由于李某沒有攜帶頭盔傷勢較重,不幸身亡。事后,趙某支付了死者家屬部分款項,并被判處有期徒刑半年。根據(jù)交警部門的認定,這是一起交通事故,事故當事人趙某負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由于趙某是為了村委會清運垃圾的工作人員,當年10月,李某的家屬一紙訴狀將趙某和該村委會告上法庭,以村委會雇傭無駕駛證件的趙某為由,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各項損失40 萬余元。
法院審理:單位過失雇傭無證駕駛人員導致交通事故也應承擔責任
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趙某是接受村委會的委托,用自己的拖拉機為村委會清運垃圾,村委會定期支付清運費,因此趙某與村委會之間形成承攬關系。并且事故是在趙某持失效駕駛證駕駛車輛清運垃圾過程中發(fā)生,因此村委會存在選任過失,應承擔30%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單位過失雇傭無證人員,發(fā)生事故該如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承攬是指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承攬與雇傭往往會產生混淆,如果雙方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所提供的勞動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jīng)營活動的組成部分的,可以認定為雇傭,反之,則應當認定為承攬。法律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中選任有過錯,是指定作人對承攬人的選擇具有明顯過錯。本案中村委會應該事先了解趙某是否有駕駛資格,但村委會沒有掌握該情況卻讓趙某負責清運垃圾,導致發(fā)生事故,因此村委會理應承擔適當賠償責任。以上就是對“單位過失雇傭無證人員,發(fā)生事故該如何認定?”相關問題的解答。若需要進一步了解其他詳細信息,歡迎咨詢交通事故方面的專業(yè)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