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2012年6月26日,王某駕駛變型拖拉機與吳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事故,致吳某受傷。王某駕駛的機動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吳某經(jīng)鑒定傷殘等級為十級,支出鑒定費840元。吳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鑒定費用。
【法院判決】
保險公司以鑒定費用不屬交強險的賠償范圍拒賠。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鑒定費 840元。
【律師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吳某為確定傷殘程度申請傷殘等級鑒定所支出的840元鑒定費,屬于必須的、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