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2013年4月11日,施某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與馬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事故,致馬某受傷、電動自行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馬某與施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馬某請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其醫(yī)療費11884.14元和車輛損失28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馬某醫(yī)療費 11884.14元,駁回其對財產損失2800元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交強險承擔是基本保障功能,即使在無證駕駛等違法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仍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對第三人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本案中,施某無證駕駛既造成了馬某的人身損害又造成了財產損失,法院依上述規(guī)定判決駁回了馬某對財產損失的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