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2011年9月20日,凌某駕駛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與程某駕駛的輕型廂式貨車的前部發(fā)生事故,致凌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凌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程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凌某治療用去11453.59元,經鑒定為十級傷殘。程某駕駛的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凌某起訴請求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其損失。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支持了凌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規(guī)定確定了第三人(受害人)對保險公司享有的直接請求權,其可以直接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程某雖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權人,但其駕駛的貨車投保了交強險,則保險公司依法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凌某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