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起訴狀
原告:李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 省 縣人,現(xiàn)住,身份證號: 電話:
被告一:王某, 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 省縣人,現(xiàn)住 ,身份證號: ,電話:
被告二: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聯(lián)系電話:
被告三:某保險公司,住所地:
負責人:,聯(lián)系電話:
訴訟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王某、某公司賠償原告誤工費9000元、護理費7697.3元、交通費9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350元、營養(yǎng)費540元、后續(xù)治療費5000元、傷殘等級司法鑒定費680元,共計 元。
2、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對上述款項承擔賠付責任;
3、由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2011年7月27日3時30分許,被告王某駕駛被告某公司所有的云A6666號轎車在北京路倒車時,未確保安全,碰撞行人李某,致李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 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 字[2011]第340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見證據(jù)1)云A6666號轎車已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單號分別為 。(見證據(jù)6)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王某在沒有標明現(xiàn)場位置、沒有報警的情況下,用云A6666號轎車與原告李某家屬一起將傷者李某送往 醫(yī)院進行治療55天,被告王某已支付全部醫(yī)療費。經(jīng)診斷,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 骨折,醫(yī)囑出院后臥床休息一個月。(見證據(jù)2)
原告李某于2011年12月1日經(jīng) 神馬司法鑒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后需定期復查,并服用藥物治療,后續(xù)治療費2000元,自受傷之日起全休4個月?!保ㄒ娮C據(jù)3)。
綜上所述,此次事故給原告的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據(jù)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特請求貴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