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兒童騎共享單車逆行被撞身亡
3月26日,11歲的李童(化名)與父母在南昌市八一廣場逛街,因李童父母臨時有事,李童母親便用手機掃碼解鎖一輛共享單車讓李童獨自騎車回家,途中李童逆行經(jīng)過一路口時與汽車相撞身亡。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肇事汽車與李童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租車公司及時召回投放市場的共享單車,在共享單車車身噴注“兒童不準騎行”字樣,李童父母將租車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承擔李童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50%賠償責任,共計866萬元。
法院審理:適當減輕租車公司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只劃分事故雙方責任,不對第三人責任進行評判。本案中,租車公司未盡到安全提醒義務,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但李童母親幫助李童掃碼解鎖,且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存在重大過錯,應適當減輕租車公司責任。
律師說法:租車公司應否擔責
共享單車是租車公司在校園、地鐵站點、公交站點、居民區(qū)、商業(yè)區(qū)、公共服務區(qū)等場所提供自行車共享服務,是一種分時租賃模式,租車公司與租車者雙方之間是一種租賃合同關系。
首先,共享單車運行模式是網(wǎng)上實名登記,消費者同意租車公司的格式條款后,交付押金,掃碼解鎖方能騎行。作為出租方,租賃公司有提供保障出租自行車安全的義務,且應當設置相應警示標志,提醒“12歲以下兒童禁止騎行”。本案中租車公司未盡到相關提醒義務,故在本案中應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李童母親用自己的手機為李童掃碼解鎖,存在重大過錯。本案中與租車公司簽訂合同的是李童母親,并非李童,故而租車公司對李童死亡承擔侵權責任,而非違約責任。李童父母作為李童的法定監(jiān)護人,不僅未盡到相應監(jiān)護責任,反而幫助李童解鎖,讓李童獨自一人騎車回家,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綜上,租車公司作為出租方,在網(wǎng)上實名驗證時即應禁止低于12周歲的客戶租車,并設置警示標志禁止兒童騎行,同時租車公司還應加強投放市場車輛的監(jiān)管、維護,及時收回問題車輛,保障車輛安全。家長也應加強監(jiān)管孩子,制止未滿12周歲的孩子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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