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問題
2005年11月8日下午2時50分左右,穆廣進駕駛蘇F—AD263號輕型廂式貨車,與季崇山駕駛的蘇F—CS490號二輪摩托車,在江蘇省海安縣海安鎮(zhèn)的平橋路與翻身河西交叉路口相撞,雙方車輛受損,季崇山重傷,經搶救無效,13天后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季崇山負主要責任,穆廣進負次要責任。季崇山死后,其父季宜珍、其母張加鳳、其妻許艷蘭、其女季拎彤以財保海安支公司、穆廣進、徐俊為被告,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訴稱:死亡賠償金,按照2004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純收入10482元的標準計算20年,為209640元。被告財保海安支公司辯稱:季崇山是農村居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應按照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4754元計算,不應將此項賠償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82元的標準計算為209640元。
法院判決:確定死者是城鎮(zhèn)還是農村居民,應當從經常居住地、工作地等方面綜合考慮
季崇山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依法享有請求侵權人賠償損失的權利。根據現有證據,季崇山的戶籍雖然在農村,但是自結婚后,就與妻子許艷蘭在海安縣城購下房產,常年在海安縣城生活、工作,在海安縣城有較穩(wěn)定的收入,主要消費地也在海安縣城。從季崇山的服務處所、獲取報酬地、生活消費地等因素看,其生前實際居住地是海安縣城。如果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季崇山的死亡賠償金,既不符合實際,也不足以彌補原告方損失,故應當按照2004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82元的標準乘以20年,計算季崇山的死亡賠償金為209640元。
律師說法:如何計算死亡賠償金的數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可知,確定死亡賠償金的數額的關鍵在于確定死者是城鎮(zhèn)居民還是農村居民。
所謂城鎮(zhèn)居民、農村居民,是指常年在城鎮(zhèn)或者農村居住、生活的人?,F在社會上人員流動性很大,持有農村戶籍的人常年在城鎮(zhèn)居住,其賠償標準應當按其實際居住地確定。戶籍只是確定某人是城鎮(zhèn)居民、農村居民的標準之一,并非絕對的根據。確定某人到底是城鎮(zhèn)居民還是農村居民,應當從經常居住地、工作地或者薪酬獲取地、生活消費地等方面綜合考慮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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