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摩托車違規(guī)與轎車碰撞 轎車保險公司交強險分責、分項賠
2016年4月15日,嚴某某駕駛輪摩托車越過中心隔離花壇橫過道路往未來方舟方向行駛與康某某駕駛的小轎車發(fā)生碰撞。經(jīng)交警隊認定,康某某承擔本次事故次要責任。嚴某某將康某某和XX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XX保險公司主張交強險應當分責、分項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法院判決:XX保險公司針對交強險應不分責、不分項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康某某駕駛的車輛在XX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嚴某某遭受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應由XX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122000元,超出部分,因嚴某某負主要責任,自己承擔70%的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國家設立交強險的目的是為了控制機動車行駛這一高危行為的風險,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財產(chǎn)損失能夠得到及時的補償,因此只要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人員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保險公司就要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賠償,而不應當以分責、分項限額來對受害人的利益進行限制。故原判按照不分責、不分項原則認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1220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律師說法:事故次責方的交強險也要不分責不分項賠付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交強險不分責不分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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