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汽車未年檢 保險公司拒賠
2013年10月1日,陳某駕駛王某某所有的越野車行駛至黔洪路沙泥洞丁字路口處時,碰撞相對方向行駛的宋某某駕駛的小型客車,該事故經交警隊認定,陳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某于事故發(fā)生次日向XX保險公司報案,XX保險公司派員查勘了現(xiàn)場。2013年11月6日,XX保險公司告知王某某拒賠。
法院判決:XX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王某某全部損失
因被保險車輛在投保時已連續(xù)兩年沒有按照規(guī)定進行檢驗,被告XX保險公司在原告投保時沒有對該車的情況進行審核,也沒有將車輛未按規(guī)定年審將免除賠償責任這一免責條款向原告予以明確的提示、說明,從而導致原告在車輛未按規(guī)定年審的情況下仍然向保險公司投保,并交納了高額保險費。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XX保險公司據(jù)此條款主張免除賠償責任,顯失公平,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未說明 免責無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7條“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在投保時,保險公司未對免除賠償義務的條款進行說明,則該免責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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