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9月19日,云南省龍陵縣法院對一起因兩車相碰引發(fā)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判決,以混合責任判決由被告賴某樹、德宏州奧環(huán)水泥有限公司各賠償原告何某37萬余元的賠償。德宏州奧環(huán)水泥有限公司賠償?shù)姆蓊~由天安保險有限公司德宏支公司在其投保額中承擔清償。
2007年12月2日,原告何某寶乘坐被告賴某樹駕駛的云MG949號兩輪摩托車由騰沖駛往龍陵方向。13時左右,當車行至龍騰線K5+150米處時,與被告徐亮駕駛德宏州奧環(huán)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云N07032某貨車相會,由于該路段正在擴修,右道無法通行,兩車在狹窄路段會車時,摩托車摔翻,致使原告何某寶倒地造成腰骨折截癱。經(jīng)鑒定,何某寶為一級傷殘。事故發(fā)生后,龍陵縣交警某隊進行了現(xiàn)場勘查,由于兩車無掛擦痕跡和路段的特殊性,作出無法劃分雙方責任的結論。
傷者起訴二被告到法院:
2008年4月16日,原告何某委托律師將賴某樹、徐某、德宏州奧環(huán)水泥有限公司及該公司投保的天安保險有限公司德宏支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賴某樹、徐某駕駛車輛在右道無法通行的情況下強行會車,是造成原告何某寶身體受到損害的主要原因。雖然雙方主張屬于對方的責任,但都未能提供證據(jù)加以證實。原告何某寶乘坐摩托車未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帽也是產(chǎn)生損害結果加重的原因。按照公平原則,三方都應承擔責任,即被告賴某樹、徐亮各承擔45%的賠償責任,原告何某寶自行承擔10%的責任。
由于被告徐某系德宏州奧環(huán)水泥有限公司職工,其行為是該公司授權范圍內的職務行為,其賠償責任應由該公司承擔。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某民法通則》及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