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5年2月3日,李某駕駛大貨車在婺源縣城違章超車,與一摩托車相碰撞,造成摩托車上江某當場死亡。檢察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婺源法院提起公訴,被害人江某的妻子程某同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程某已懷有身孕,她除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外,還要求賠償未出生子女的生活費3.4萬余元。
死者家屬起訴到法院:
江某在出車禍死亡后,其妻程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李某除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外,還需賠償其腹中胎兒出生后的生活費。近日,經江西省婺源縣人民法院調解,李某賠償程某各種損失共計10多萬元,其中包括未出生胎兒的生活費2.85萬元。據(jù)悉,這是該院審理的首例胎兒索賠案。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胎兒出生后本應由程某和被害人江某共同撫養(yǎng),現(xiàn)江某被撞身亡,胎兒出生后的被撫養(yǎng)權利已實際遭受侵害,未出生胎兒也系受害人,依法享有獲得賠償?shù)臋嗬?。經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xié)議,被告人李某自愿賠償了未出生胎兒的生活費2.85萬元及其他各項損失共計10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