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轎車車庫著火 保險公司拒賠
2015年10月14日,楊某某發(fā)現(xiàn)其停放在自家車棚的轎車著火,當即撥打了XX保險公司的客服電話報案,并撥打110報警,派出所民警于當晚12時許趕到失火現(xiàn)場。10月16日,XX保險公司調(diào)查人員到失火現(xiàn)場進行調(diào)查,并作了調(diào)查情況記錄。2016年4月5日,XX保險公司告知楊某某拒賠。楊某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XX保險公司在車損險范圍內(nèi)賠償
本案車損險條款保險責任部分第五條第2項已明確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耸褂眠^程中,因火災、爆炸造成保險機動車的全部損失或者部分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而第三十五條保險合同術(shù)語第5項卻把火災限定為“是指保險機動車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時間和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該條款免除了保險人的部分責任,具有免責條款性質(zhì),因被告并未盡到合理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故該條款對原告無約束力。
律師說法:保險免責未說明 免責條款不免責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7條“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钡囊?guī)定,保險公司必須對免責條款進行說明,未說明的免責條款不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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