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車輛未足額投 保險公司拒賠
2015年4月4日,馮某某駕駛轎車行駛至興義某某處時,由于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左側撞到路邊石墩,造成轎車損壞。經(jīng)交警隊認定,馮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后經(jīng)XX保險公司核損車輛的修理費用為210000元(該費用已含施救費)。后馮某某向XX保險公司索賠210000元,XX保險公司以投保時未足額投保為由,僅賠償保險車輛修復費用的60%。馮某某向法院起訴XX保險公司。
法院判決:XX保險公司賠償210000元
原告將車輛向被告提出投保申請,被告同意承保并簽發(fā)保險單后雙方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收取保險車輛的保險費后,原告駕駛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責任事故,被告未按約定在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履行賠付義務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賠付原告保險金的義務。本案保險單中載明了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賠償限額)為470000元等內(nèi)容,視為雙方當事人對保險價值的約定,應以該價值為賠償標準。
律師說法:未足額投保 不影響保險限額賠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5條“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钡囊?guī)定,車輛投保后發(fā)生事故,保險公司賠償?shù)膿p失以約定的為限,車主未足額投保不影響賠償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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