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吳某,男,43歲,河南省洛陽市人,農民,初中文化,住洛陽市吉利區(qū)送莊村第三組。2000年4月8日被逮捕,后轉為監(jiān)視居住,同年9月14日取保候審。
2000年2月3日晚8時許,被告人吳某持偽造的駕駛證駕駛豫C-06869號解放牌貨車由東向西行駛,當行至洛陽市吉利區(qū)金青線送莊村村口處,與濟源市農民李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相撞,但未造成傷亡和財產損失。撞車后,吳某駕車繼續(xù)往西行駛,由于其占道行駛,大燈又不亮,當行至郭莊村附近,其汽車前部又與由東向西靠路邊行駛的郭某駕駛的人力三輪車后部相撞,造成郭某及其父郭守書受傷。肇事后,吳某看見有人過來,便下車將貨車牌照取下掰彎放到車底下,然后棄車逃回家。8時30分左右,吉利交警支隊接到報案后趕到現(xiàn)場,將傷者送醫(yī)院治療,郭守書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尸檢系嚴重-腦損傷死亡。洛陽市公安局交警七大隊認定,被告人吳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又經洛陽市公安局吉利分局鑒定,郭某受重傷,構成10級傷殘,其人力三輪車報廢,價值410元。
案發(fā)以后,郭某及其親屬向洛陽市吉利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吳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洛陽市吉利區(qū)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4日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被告吳某賠償郭某、郭守書的醫(y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喪葬費等共計64664.62元,該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當時由于被害人郭某的傷勢尚未經有關部門作出鑒定,其人力三輪車損失費尚未作出評估,因而該民事判決對郭某的傷殘補助費和人力三輪車損失費未作處理。
【審判】
2000年9月7日,洛陽市吉利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吳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洛陽市吉利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郭某向該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吳某賠償其傷殘補助費及人力三輪車損失費。被告人吳某辯稱,其駕駛證不是偽造的,事故發(fā)生后他并未逃逸,而是受傷后被其妻送到了醫(yī)院。
洛陽市吉利區(qū)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在肇事后棄車逃逸,應予嚴懲。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吳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被告人吳某辯稱,其駕駛證不是偽造的,事故發(fā)生后他并未逃逸,而是受傷后被其妻送到了醫(yī)院。對這一辯解,經查與事實不符,其辯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據(jù)此,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于2000年10月8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吳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傷殘補助費6831.30元,三輪車款410元,共計人民幣7241.30元。
宣判后,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評析】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