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9年9月2日,被告婁某駕駛的豫PA****號面包車與同方向李某安酒后無證駕駛的無牌號三輪摩托車追尾相撞后,無牌號三輪摩托車又與相對方向佘某華駕駛的豫BJ****號貨車相撞,婁某、李某安及三輪摩托車上乘員王某營、毛某成、侯某敬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通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2009)第101號交通事故責任書認定被告婁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安和被告佘某華共同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婁某所有的豫PA****號面包車和被告佘某華駕駛的豫BJ****號貨車均投保了機動車強制保險。
法院判決:
通許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認定原告王某營各項費用共計78779元,原告毛某成各項費用共計19081.5元,原告侯某敬各項費用共計10940.5元,認定被告婁某各項損失854.2元。通許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婁某駕駛機動車輛、李某安酒后駕駛無牌號機動車違法載人、被告佘某華駕駛違反裝載規(guī)定的機動車,共同侵權將原告致傷,應按責任認定比例各自承擔責任。婁某駕駛的豫PA****號面包車和被告佘某華駕駛的豫BJ****號貨車均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責任事故,保險公司應在兩輛肇事車輛投保的兩份交強險的賠償限額范圍內對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婁某、佘某華、李某安各按70%、15%、15%的責任比例承擔。
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對判決結果表示滿意。
法律分析:
本案牽涉到婁某駕駛的豫PA****號面包車和被告佘某華駕駛的豫BJ****號貨車的兩份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那么,這兩份保險合同應如何適用?
第一種觀點認為:對三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只適用一份強制保險,即直接撞擊摩托車的車輛的保險。從事故的發(fā)生上,婁某駕駛豫PA****號面包車只撞上了李某安駕駛的無牌號三輪摩托車,后者又撞上了佘某華駕駛的豫BJ****號貨車。豫PA****號面包車和豫BJ****號貨車并沒有直接碰撞。故對婁某的損失不應適用豫BJ****號貨車的交強險予以賠償。豫PA****號面包車的交強險只應對無牌號三輪摩托車上乘員所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連環(huán)撞車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在多份交強險的限額內對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并不強調連環(huán)撞車事故的車輛之間是否有直接的碰撞。而就本案交通事故而言,對負有事故責任的車輛,應在投保的多份交強險限額內對傷者的人身及財產(chǎn)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以上兩條并沒有明確限定交強險只賠償直接碰撞的受害方的人身及財產(chǎn)損失。應理解為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多輛機動車相撞,即使存在機動車沒有直接碰撞的情況,機動車只要有事故責任,該機動車參保的保險公司對第三者的人身及財產(chǎn)損失就應在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各個保險公司在限額內承擔的比例,應按照事故責任由法院予以酌定。具體到本案,被告婁某的豫PA****號面包車和佘某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從制定交強險的本意上來講,要求所有機動車必須投保交強險,是因為隨著經(jīng)濟社會的迅猛發(fā)展,機動車數(shù)量越來越多,交通事故也越來越頻發(fā),為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損失得到最大程度和有效的保障,因此在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時,應盡可能地從保護受害人利益的角度考慮。
二、從侵權理論來講,汽車連環(huán)追尾造成受害人受傷,是由交通事故的每個肇事車輛共同侵權造成的,因此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而保險公司應替代肇事車主先行向受害人在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肇事車輛有幾個就適用幾份交強險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三、需要注意的是在連環(huán)撞車事故中,往往涉及到多名受害人受傷和財產(chǎn)損失,而交強險的賠償均有限額,因此在處理連環(huán)撞車交通事故案件中,應當根據(jù)所有受害者的受損情況,依法合理地分配保險公司應賠償?shù)臄?shù)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