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出租私家車致人死亡 家屬要求車主賠償
2016年7月11日張某某駕駛楊某所有的轎車行至過桐線時,不慎與李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李某死亡。經(jīng)交警隊認定,張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楊某所有的轎車系張某某從XX租賃公司處租賃使用。李某家屬向法院起訴要求楊某賠償。
法院判決:私家車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楊某將家庭自用汽車用于出租營利,改變該車的使用性質(zhì),明顯增加了該車的危險程度,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楊某將非營運車輛用于租賃經(jīng)營,其行為已改變了被保險車輛的非營運使用性質(zhì),違反了相關運輸管理法規(guī)。但該違法租賃行為應由行政法規(guī)進行調(diào)整,不屬民法意義上的過錯。同時,本案肇事車輛符合相關檢測要求,并不存在缺陷或經(jīng)過改裝導致在結(jié)構(gòu)和性能方面存在危險,車輛本身對營運與自用而言僅是行政管理上的區(qū)分,故楊某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出租私家車 應保證車輛符合相關要求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的;;(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的規(guī)定,私家車主在出租車輛時,應保證車輛符合相關檢測要求,否則車輛發(fā)生事故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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