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的認定
認定交通肇事罪,其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關系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系,如事故發(fā)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guī)則,亂穿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造成,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事故發(fā)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這里就更應該認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為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確實與行為人的違規(guī)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則才可能以本罪論處,否則,就不應以該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高速超車后突然發(fā)現前方幾十米處有人穿越馬路,便打方向盤試圖避開行人,但出于車速過快,致使車沖入人行道而將他人壓成重傷。此時,行人穿越馬路作為介入因素僅是發(fā)生本案的條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則是違章超速行車,因此應當認定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從而可以構成本罪。
二、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qū)別
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qū)別要點是,如果故意使用駕車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場所故意撞死撞傷多人的,應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駕車的方式殺害、傷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