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8年12月22日20:18分,被告人賀**駕駛湘CX**的士車由湘潭市岳塘區(qū)芙蓉廣場沿吉安·往二橋方向行駛,至吉安·加氣站地段,車輛底部左側及中部碾壓在躺在·中的無名男子身上,造成該男子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賀**駕車逃離現場,并于次日在株洲市荷塘區(qū)一修理店更換了肇事車輛的前保險杠。經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岳塘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賀**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賀**于次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向公安機關預交賠償金20000元。
另查明,案發(fā)后,由于無法查明被害人的身份,民事賠償無法進行,但被告人賀**預交了人民幣20000元,肇事車的車主曾**預交了人民幣40000元、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諾一旦被害人親屬確定將按有關規(guī)定賠付,肇事出租車的管理單位湘潭市宏運出租車公司出具了擔保書,擔保屆時按規(guī)定進行賠償。
【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被告人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交通安全法》,因而發(fā)生致使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毀滅證據,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賀**有自首行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賀**的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賀**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Σ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賀**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法律評析】
由于該案時要確定被告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所以要從犯罪事實和當事人的行為來求證法律的公正性,首先,要清楚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何為交通肇事?什么樣的行為才成立交通肇事罪?
我國刑法規(guī)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行為人違反道·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所以構成交通肇事罪就必須具備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從犯罪人的行為要件來看,由于被告的違法行為,造成受害人當場死亡的犯罪結果。所以在犯罪的客觀要件上看,行為人有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接著這種違規(guī)行為又造成了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嚴重后果。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這種違規(guī)的行為是造成嚴重后果的客觀原因,兩者之間具有因果聯系。本案被告人賀**駕車逃離現場,并于次日在株洲市荷塘區(qū)一修理店更換了肇事車輛的前保險杠。經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岳塘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賀**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這是事故責任認定書,所以犯罪人具備交通犯罪的客體要件和客觀要件,這就本罪的犯罪事實。
另外,從犯罪的主觀上看,賀**駕駛湘CX**的士車由湘潭市岳塘區(qū)芙蓉廣場沿吉安·往二橋方向行駛,至吉安·加氣站地段,車輛底部左側及中部碾壓在躺在·中的無名男子身上,造成該男子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賀**駕車逃離現場,并于次日在株洲市荷塘區(qū)一修理店更換了肇事車輛的前保險杠。犯罪人在發(fā)生犯罪后有一系列的逃避處罰行為,雖然第二天主動向司法機關自首,但是犯罪行為已經造成,而且又是犯罪的一半主體,符合交通肇事的主觀要件,所以被告最終完全成立交通肇事罪的罪名。當然基于被告的自動投案,以及積極努力向被害人賠償民事損失,所以最后法院給予輕判,緩刑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