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10年4月1日,于某駕車C去外地送貨,由于于某感覺較困,把車交給同車的史某駕駛,史某無駕駛證,在途中與D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過交警對事故的認定,史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史某同李某為合伙,但沒有書面協(xié)議,以史某名義辦理有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史某有物流公司的任何經理書,有合作協(xié)議雙方對運費的分成比例,對運費雙方四六分。C車在保險公司A辦理有交強險,D車在保險公司B處辦理有交強險。于某因交通事故損失達十五萬元,以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答辯】
1、物流公司:我公司不是侵權人,本案是交通事故糾紛,不是勞動糾紛,我公司不承擔責任。
2、史某:我現(xiàn)在還有三萬元的醫(yī)療費,我已經墊會過五萬元,我不應再承擔責任。另外我同物流公司是掛靠關系,物流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李某:我同史某沒有合伙協(xié)議,我不應當承擔責任。
4、保險公司A:我公司不是侵權人,交強險屬于第三責任險,我公司只能對被保險車輛以外的財產及人身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保險公司B:我公司保險車輛沒有責任,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分析】
該案目前還沒有判決,但通過法律我們可以這樣分析,原告起訴五被告,以交通事故特殊侵權是比較好的方法,這樣受害人的所有損失,自己不用承擔,如果以雇傭關系,由于自己有過錯,自己還要擔一部分責任。但是如果以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其全部損失肯定被告要承擔,具體承擔多少或者哪幾位被告承擔,這是另一回事。
保險公司A不承擔責任。
保險公司B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以無責任而承擔12000元的賠償責任。
李某不承擔責任,沒有相關的證據(jù)證明他具有合伙關系。
史某與物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對于某的所有損失進行賠償。理由是物流公司同史某有合作關系,物流公司應當在受益的范圍內同史某承擔責任。但是其責任的主體是以史某承擔責任為前提。
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主要還是應當由史某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