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后未能證明保險事故的性質及原因
2006年3月3日,遲先生與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輛保險單。2006年8月9日,紀先生駕駛投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機動車輛保險賠案詢問筆錄載明,被詢問人紀先生稱,出險時車上只有其一人,因躲車沖上路邊的隔離帶。出險后,紀先生給遲先生打電話,遲先生約 1點左右到達現(xiàn)場后,即給122打電話,但警察沒有到達現(xiàn)場。保險公司詢問筆錄載明,被詢問人遲先生稱,紀先生電話通知遲先生撞車及出險地,遲先生撥打了 122報警電話,后來一邊打電話,一邊去出險地。
法院判決:駁回方當事人訴訟請求
法院據(jù)此駁回了遲先生的訴訟請求。
判決依據(jù):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事故的性質及原因
訴訟中,遲先生稱,出險時保險車輛上有紀先生還有韓先生。遲先生提供的用戶名為韓先生的通話清單上顯示,8月9日0時30分,撥打了122報警電話。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雙方確認的保險條款中,也約定被保險人應提供事故證明、責任認定等相關材料?,F(xiàn)遲先生未能提供事故證明,其確認的詢問筆錄中的陳述與其在訴訟中的陳述亦不能相互印證,其不能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證明保險事故的性質及原因,不能證明事故損失是否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其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沒有充足的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