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起訴時應注意什么
(1)誰是原告,有誰來主張權利,這看似一個很簡單的問題,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許多當事人把它搞錯了。當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傷害,要求賠償的應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發(fā)生死亡事故,應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包括被扶養(yǎng)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交通事故造成物損的,要求賠償應由該物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告誰,誰是被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將車輛所有人(即車主)也做為被告,而不應該只告司機,不告車輛所有人(即車主);發(fā)生客傷事故應當將承運人作為被告。
(3)訴訟請示中賠償的項目要具體、確定,同時也要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需要繼續(xù)治療的,在提起民事訴訟時,請示法院保留訴權,而不應對尚未發(fā)生、也不確定的費用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切忌漫天要價,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訴訟請示,這樣不僅得不到支持,同時也要相應的訴訟費用。
(4)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交通事故、客傷事故發(fā)生在外地,而車輛所有人(即車主)或承運人在本市的,可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既可以減少訴訟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勞累。
二、交通事故訴訟審判程序
一、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fā)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fā)言及答辯后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后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交通事故賠償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
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后,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